基本案情:某县人社局副局长刘某未经单位批准,在周末时间私自驾驶局里桑塔纳公车一辆,携带妻子去外地游玩。途中与同方向行使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刘某未按规定时速行驶发生碰撞,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一般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是刘某违规使用公车,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另一种是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一、有关公车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私驾公车或公车私用。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容易造成国有资源浪费、滋生领导干部特权思想、疏远党群干群关系,所以公车只能公用。
尤其是2009年,全国先后发生多起领导违规使用公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中纪委下发了《关于几起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案件的通报》(中纪通[2009]9号)。
《通报》对公务用车的使用作出了四点重申和强调。一是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二是公车不得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和旅游等活动;三是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四是私驾公车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47种具体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的一部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等。个别来自特殊法规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定的管理秩序,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观上绝大多数出于故意,如赌博行为、盗窃行为或敲诈勒索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如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环境资源管理秩序、文物管理秩序等。
三、交通肇事法规的对比和最终适用
对该案的定性有两个渠道:一是行为结果即从交通事故入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二是行为原因即从行为的前提条件判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我们从行为结果来分析是否能成立。
首先,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和偶发性,决定了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必然是过失。如果责任人主观是故意的,那就不是交通事故,而是责任人把交通工具作为一种作案工具,以实现伤害人或报复的目的。
其次,交通事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刑法》将“交通肇事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能看出认定交通事故的着眼点在于“公共安全”而非“公共秩序”。
最后,通过以上对主观和客体的比较,可以得出交通事故没有妨害或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结论。
刘某驾驶公车在定性上已可以排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继续以下分析:第一,不管刘某是否有车辆驾照,都不能驾驶公车;第二,刘某驾驶公车在工作权利和角色上,已属越权和越位;第三,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纪委对领导干部的相关纪律规定。刘某擅自驾驶公车,去外地游玩,属于公车私用,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规定,认定刘某属于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同时,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虑,并由刘某个人支付伤害费用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