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处分量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独立来看,党纪、政纪的量纪原则有所不同,尤其是违纪人员的具体行为同时触犯两种以上条规的时候,各自量纪原则是截然相反。同时,又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设定了一定的条件,确保党政纪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关联度,不至于彼此之间失衡。
党纪处分量纪原则:“1+1=2”或“1+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体现了限制加重和吸收处理原则,予以举例说明。
如某领导因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又发现其有受贿3千元的违纪事实,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综合上述两项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某领导因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又发现其有受贿3千元的违纪事实,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综合上述两项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政纪处分量纪原则:“1+1=1”或“1+2=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这体现了合并和限制加重处理原则,试举例说明。
如违纪人员有三种不同的违纪行为,应分别给予降级、降级和降级处分,综合三项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应作出降级处分决定。
如违纪人员有三种不同的违纪行为,应分别给予撤职、降级和记过处分。综合三项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应作出撤职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对政纪处分的制约平衡。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因此党政纪处分之间是5比6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
为了保持二者之间平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为”。这说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同时应行政撤职;如果要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必须同时行政撤职。
这一规定的加入,避免了因党纪政纪量纪原则的不同,可能造成处分轻重不一,搭配不协调的问题。如违纪人员同时担任党内外职务的,必须要给予“双撤”处分,不能只撤其中一个。党内严重警告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年度考核,进而影响津补贴等待遇;而行政降级既降低级别又影响年度考核,处分后果明显比党内严重警告要重,所以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一般不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