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过程中,常会遇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因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机关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实践中,一般根据不同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结论,然后给予党政纪处分。有人认为对法院判决案件量纪时要从严从重,应该说这种认识是片面、错误的。
一、不同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比较
按照《宪法》规定精神,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法定的司法机关,分别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同时检察院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他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因此,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没有高低之分。
1.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根据检察院起诉犯罪事实,如符合该规定则可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
不管是不起诉决定书还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都建立于一个共同基础—即犯罪情节轻微,区别只是由两个不同的司法机关作出而已。
二、司法结论案件追究纪律责任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法规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提出了“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执纪原则。
党纪政纪法规阐明的量纪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不管是自办案件还是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给予处分都要以最终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因素。
三、结论性意见
对上述两种法律文书在执纪实践中一般易出现的问题是量纪失衡,即对法院所判案件的当事人选择给予较重的处分。可能是主观认为法院判决是经过检察院起诉的,具有更严厉的法律效力。如果只根据作出结论司法机关的不同来决定处分是不对的。一是检察院和法院职责分工不同,没有法律地位高低和文书法律效力轻重之分;二是恰当量纪必须要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综合违纪违法数额、手段、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三是如个案中没有法定的主动交代、退赔违纪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案情相近的案件量纪应在一个处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