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反腐败力度,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一些权钱交易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及贪污等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只能做到“有限管辖”,即管辖对象的有限性和处分法规的有限性。
国有企业中的纪检监察对象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只能监督管辖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这两类对象。对于国有企业中的非党员且是一般干部职工的违纪行为常常无能为力,这是法规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决定的。
行政处分法规的适用
2008年,监察部、人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明确了只要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就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被废止后,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没有可以使用的行政处分规定。这主要缘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管理者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平等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需要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调整相关间的劳动关系。
对不同对象行政处分法规的实际运用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企业中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处分法规应是有区别的。1.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虽是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一旦被判处管制、拘役和缓刑等刑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样要开除公职;2.对企业的领导层中如工会主席,因其是企业内部工会选举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任命,并不是行政机关任命的,所以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其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会主席职务,要按照《工会法》规定履行罢免程序;3.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的行政处分期满后,要办理行政处分解除手续,这是2010年监察部作出的新规定,与以往不用办理解除手续是个明显转变。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时,如发现企业中非党的一般工作人员涉嫌违纪,因其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且无处分依据,可由其所在企业进行处理。企业通过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手段对其违纪行为作出恰当处理。1.对情节较轻的,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2.对情节较重,又在企业内部担任一定职务的,可以免去其职务,重新安排工作岗位;3.因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扣发绩效奖金等;4.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以上处理方式可结合使用,但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