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公款吃喝问题有长期性、顽固性的特点,被形容为“几十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这是因为正常的公务接待存在,但接待范围和标准不明确,执行时容易发生偏差;仍有“慷公家之慨”的思想,在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等方面攀比吃喝之风盛行;受传统习俗和文化影响,吃喝更蕴含有人情交际、关系往来等意义,所以常纠难治。
一、违规公款吃喝的主要类型
从全国各地查处的违规公款吃喝行为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聚餐型。参与者是一个单位领导班子或全体人员,往往人数众多;大多处于特殊时间点(或节日、或年底);利用工作总结汇报和交流表彰等机会;以团拜会或茶话会等形式出现,明显超出工作餐、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范围。
2.大吃大喝型。吃喝标准明显超过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日常公务接待标准,所上菜肴高档稀缺、酒品高档昂贵,挥霍公款数额较大。
3.违反禁令型。违反各地出台的严禁中午饮酒、同城不宴请、接待不陪餐等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庆贺接风型。以庆贺单位工程奠基、乔迁之喜为名;或祝贺领导提拔、干部交流;或为新来的班子成员或上级领导“接风洗尘”,违规进行公款吃喝的。
二、禁止违规公款吃喝的规定
较早的规定有1989年的《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提出“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或同级公务往来,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宴请”,“到外地工作应自行缴纳伙食费”,“工作餐不得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等,客观说规定细致、操作性强。
201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公务接待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超过规定报销接待费用”。
中央八项规定有“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要求,这被各级党委和政府解读为公务接待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中央“六条禁令”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其实是严禁大吃大喝的同义词。
2013年11月,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同时又强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说明中央要求较原则,各地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违规公款吃喝问题的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这种类型的案件时,要区分开正常公务接待与违规公款吃喝,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重事实、讲证据。
第一,对将个人接待费用由单位承担的。对这种违纪行为不宜按公款吃喝处理。客观上其利用了经管财务的便利条件,将属于个人的非公接待费用在单位报销,主观上有侵吞或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的故意。定性时应考虑为贪污或职务侵占,金额较大且触犯刑律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认定大吃大喝要符合现实情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必然导致对接待标准认识和执行尺度不一,比如海鲜在内陆城市可能属于高档菜肴,在沿海就属于家常菜肴。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陪餐人数、供应家常菜和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等要求,应从经济发展、饮食习惯和民俗风情等客观情况出发,依据当地明确的接待标准、范围等规定,参考以往正常接待费用,切忌用主观来评判吃喝的“大”或“奢”。
第三,做到多种处理手段并用。公款吃喝必然是参与者众多,因此处理这类问题要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不应追求“一个不漏”,即“拍板”决定超标准接待或超范围接待的决策者和组织者要负主要责任。通过点名通报批评,震慑违纪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时,善于运用经济处罚手段,可责令参与违规吃喝的人员退赔单位经济损失。
第四,处分条规的有限选择适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纪检机关集中精力查处了违规公款吃喝的问题。但有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现实,只能在有限范围选择有限的条款。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80条:“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如要给予行政处分,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没有能适用的条款,可依照《公务员法》第53条第16款:“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要区分违纪主体不同,准确适用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