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证据可能灭失,如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消失,了解情况的人因疾病、伤害可能死亡等;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到国外定居。通过证据保全使证据保持原有的证明力,以便在调查证明过程中认定事实。证据保全的方法有:一是对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等言辞证据,主要采取笔录和录音录像的方式;二是对一般物证,应及时开列清单,采取拍照、制图、录像、鉴定等方法予以保全,并且用文字详细说明物证的性质、形状、特征,收集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与案件的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