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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纪检组(纪委)调查发现其部门或下属单位人员涉嫌违纪时,办理立案手续是否需经过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同意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答:不用经过部门党组或党委同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这已经说明了纪检组立案前是征求意见,而不是通常的报党组或党委批准同意。中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规定如何理解的答复》中说:“征求同级党委意见,与征得同级党委意见、报请同级党委批准,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党委的意见与纪委不同,经反复协商仍不能一致时,要认真考虑党委的意见,对是否立案再次进行认真研究。经研究,如仍认为必须立案的,纪委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纪委,由上一级纪委作出决定”。因此,部门对违纪的党员干部作出《立案决定书》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分级负责,内容不应出现“经党组(党委)同意”,单位落款不应是“某某局党组(党委)”(除非该局没有设立纪委、纪检组),应以部门纪检组(纪委)的名义制作下发《立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