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不同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又具体规定:“受到刑事处罚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资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综上所述,要采取“双轨制”的办法来办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即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一般要按照常规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来办理,由案件检查室立案调查;对法院认定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案件审理室直接办理(但从保障被调查人权益角度考虑,建议办理履行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