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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阶段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行补证调查,应该怎么办理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答:水无定势、法无常形,对此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要不要补查补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3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这说明如发现事情、证据有问题的,必须要补充完善。第二,由谁补查补证。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2008年的《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也规定了相同意思的内容,即根据案件补证的易难程度,由审理室或检查室办理。第三,无法补查补证怎么办。对确实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补充调查的,致使案件事实不能充分认定的,要严格“二十四字” 审理方针要求,对存有疑问、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不能作为量纪处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