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对违纪违法人员做到尽查应惩。因司法机关案件不同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初核、调查的案件,所以在办理立案手续上要求有所不同。
一、对司法机关案件处理的法规依据
一般来说,不同司法机关作出司法结论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比如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党员干部的赌博、嫖娼等案件,纪检机关处理前必须对其违法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核。执纪实践中曾发生因公安机关证据不足致使处理无法继续,不得不撤销原立案决定的教训。所以必须分类加以审核鉴别,不能盲目实行照抄照搬的“拿来主义”。
1.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必须审查核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对法院判处刑罚的案件可以直接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二、立案手续的办理程序规定
1.调查核实型
根据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司法机关案件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被问责、组织处理的;
二是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的;
三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
2.直接处理型
只能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的一种司法机关案件,即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直接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材料
根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等文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应有以下材料:
1.案件移送书(函);
2.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侦查终结报告,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四、立案手续完善的建议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立案”的规定精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对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也可考虑从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出发,履行一定的立案呈批、送达宣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