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的时候,一些违纪违法行为会有所抬头,比如赌博行为。中纪委曾发文三令五申严禁公职人员赌博,尤其不能利用赌博收受贿赂,或挪用公款进行赌博,可见赌博影响之坏,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其他违纪行为的诱因。
问题一:赌资多大算是赌博?
赌资是认定赌博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或决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但对赌资较大是多大没有明确设定数额界限。在实践中,认定时要参考当地以前处理的赌博行为的涉案金额。
问题二:上班时间打牌是赌博吗?
不一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因此上班时间打牌是否构成赌博,经结合具体案情辩认。假如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打牌,不符合赌博认定条件的话,可以按照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追究责任;如果由于其撤离职守,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考虑以玩忽职守处理。
问题三:纪检监察机关能否认定赌博行为?
有人认为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查处赌博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只能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应该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纪委《关于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如何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第2款规定的几点意见说:“性质难以把握时,纪检机关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独立认定、处理赌博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案件看法和认识。
问题四:适用什么处分条款比较好?
客观地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赌博行为的情形规定比较全面,通过对照党政纪条规就明晰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赌博六种情形:1.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2.以赌博为业;3.参加赌博屡教屡犯;4.赌资较大;5.在工作时间赌博;6.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赌博三种情形:1.参与赌博的;2.为赌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3.工作时间赌博的。
所以,要根据赌博的具体情形和违纪主体的身份,恰当选择适用党政纪条规。
问题五:朋友、同事之间打牌是娱乐,不是赌博吗?
赌博不因为参与人员身份是朋友或同事关系而改变。认定赌博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赌博方式、赌资和次数情节,不因为是行为发生在逢年过节期间,就改变性质认定。对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活动,可考虑为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