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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需注意的事项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行政处分决定书是由处分决定机关(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制作下发的文书,是对调查所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的结论性意见,是正确运用纪律、处置职务和违纪所得、保障权益的综合体现。

一、行政处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45条等规定,决定书的内容有:

1.被处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也要同时说明。

2.审核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同时受处分人违纪行为如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以及合并处理等情节的,也应写明。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写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中的哪一种,同时引用所给处分依据的具体法规依据,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几条第几款等规定。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为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处分决定书应写明被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如由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写明:“本监察决定自(时间)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要写明“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的)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做作出决定的日期。写明处分决定机关的全程,与单位印章保持一致。日期要明确具体的年与日。

二、常见的问题

1.一文多人。多发生在一案涉及多名违纪人员的情形,对每个违纪人员要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不能将给予不同违纪人员的处分在同一份处分决定中出现。

2.忽视国家秘密。如果叙述事实的经过可能造成泄密,会给党和国家可能造成损失,只能概括叙述,尤其不能写明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防止泄密。

3.泄露案件举报人或证人。违反有关案件查处保密规定,在处分决定中出现案件举报人,或不宜出现、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证人,泄露了他们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

1.不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的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

对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2.对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的处分决定,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权限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是不同的。处分决定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需要报有关机关批准的,那么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机关的批准之日。处分决定不是以送达受处分人之日为生效日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