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能否对违纪人员立案审查、给予处分,从根本上取决于违纪人员是否具有党员身份或行政监察对象身份。所以,收集被调查人身份材料是案件查办工作的起点,同样是后期案件处理工作的着眼点。这样一项重要的工作既体现在实体对象上,又决定了程序履行的环节。
案例一:某县纪委对某局局长立案调查时,不仅在组织、人事部门复制提取了有关任职文件,还取到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复印材料,并归入了案卷材料。但调查组对是否调取身份证等信息材料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这样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材料更加齐备,有利于后期处理,但有人持反对看法。
应该说,调查组这种不畏困难的办案精神值得肯定,但对案件的实际意义不大。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是被调查人的党员身份、职务身份,这与司法机关除关注职务身份外,还关注公民身份是截然不同的,这是各自不同职能决定的。公民身份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所涵盖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以及户籍证明反映的居住地等信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中都必须有公民身份的内容,而这此信息内容不会决定或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所以不用调取公民身份材料。
案例二:某县纪委对农业局局长王某涉嫌受贿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时,发现王某任职经历比较复杂。他中专毕业后在该县某乡政府工作,起初任乡政府党政办公室主任,随后担任该乡副乡长、党委副书记、乡长等职务,适逢换届被调任县物价局副局长,两年后升任县物价局局长,没过多久便转任县农业局局长。因王某是在任农业局局长期间有受贿问题,调查组只提取了有关农业局长的任职文件,有人说应该把王某从开始工作的所有任职文件取齐。到底怎么办好呢?
就这起案件来说,身份证明材料只要能起到反映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就足够了,身份材料并非越多证明力就越强。调查组只要调取到四份身份材料:1.入党志愿书(证明其党员身份),2.干部任免审批表(能反映出任农业局长以前的履历),3.农业局长任职文件(组织部提名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等文件),4.农业局长的职责分工。因发现的违纪问题主要是在担任农业局长期间,所以提取有关农业局长的任职文件是重中之重。这说明没有必要逐一调取其任副乡长、党委副书记、乡长、物价局副局长和局长的任职文件,否则会增加案件查办的工作量,可能拖延办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