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监察机关能否受理被处分人的申诉,首要条件被处分人必须是行政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说清了只有两类身份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如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的处分决定,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一)处分;……”,说明被处分人也可以选择向原处理单位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赋予了被处分人自我救济、自我维权的两条渠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选择。如某县教育局执法股股长不服县教育局对其处分决定,可以向县监察局提起申诉,假如对县监察局处理结果不满意,只能继续向市监察局提起申诉。他也可以选择向原处理单位—县教育局申诉,仍然不服的话,只能向县人社局或市教育局申诉。不管何种申诉道路,都实行两审终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