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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谈话能不能在形成审理报告之后进行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答:不可以。案件移送进入审理程序后,审理谈话是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必须有两名审理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谈话一般内容是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两种问题:一是顺序颠倒。即形成审理报告后进行审理谈话。这样没有发挥审理谈话拾遗补缺、发现问题的作用,忽视对被调查人申辩权的保障和维护。二是流于形式。审理人员对违纪事实已有“先入为主”的想法,不注意排除证据的矛盾性、印证证据的关联性,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理解为不服组织调查意见,缺少公正客观的法治理念。进行审理谈话的前提是充分翻阅案件调查相关资料,对案件是否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有了全面认识和判断。按照《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规定,审理谈话应围绕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和了解相关情况等四方面内容开展,并做好谈话笔录,与被调查人核对签字。审理谈话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以将案件退给案件检查室,重新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