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注意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将“政府清廉”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之一。这既是顺应民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也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强力规范政府行为的新举措。
做到政府清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尊重民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政府清廉首要的要求应该是坚持秉公用权,切实保证公共权力真正“为公”,坚决杜绝决策施政中的各种“利己主义”。
无论是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广义的政府,还是仅指行政机关的狭义的政府,都是社会公共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在我国,政府所拥有的一切公共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让渡、人民的授权、人民的赋予,只能用来为全社会、为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办事。应该说,我们的政府,除了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但是,因为出于创造政绩的冲动,受本部门利益的驱使,由于拥有支配公共资源、掌握上层信息、可以发号施令等权力优势,政府及政府部门很容易在决策和施政中搞“利己主义”。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的为了地方利益消极对待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有的动用公共资源铺摊子上项目是为了上级看好、树立自身形象,有的为了招商引资让利客商而不顾群众利益,有的为了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内定规则搞“萝卜招聘”,有的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有的利用行政权力摊牌征订行业报刊杂志,有的超标准预算和使用“三公”经费,等等。这些都是具有为政府自身谋利益性质的问题。
决策和施政中的“利己主义”,是影响政府清廉的主要因素之一,不仅有悖于我们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属性,而且直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导致部门不正之风的产生和蔓延,削弱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从某种意义上较党员干部个人腐败危害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实现政府清廉,各级政府必须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在决策施政中的“利己主义”问题。
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把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放到党和国家全局和整体利益中来考虑,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不能因为考虑到地方和部门利益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敷衍应付、影响到既得利益的就抵制,保证政令畅通,强化国家宏观政策的有效性,维护国家大局利益。
要树立和贯彻正确的政绩观。一切决策和施政都要符合科学发展、能够增进人民福祉、能够解决公众期盼的问题,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要狠刹一些地方热衷于在上级容易看到的地方抓“亮点”,注重在能够制造轰动效应的事情上做“文章”,为了在本届任期出成绩而赶进度,为了招商引资而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等不正之风。
要创造条件接受监督。一切涉及公共资源调配、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公平正义、有可能加重基层负担、衍生不正之风的重大决策、文件出台,都要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严格依照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与政府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在社会公众监督中避免“暗箱操作”、摒弃“利己”行为,让人民群众切实看到清廉公正的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