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罕,春秋时宋国(今河南商丘)人,时任“司城”一职,主管建筑工程,制造车服器械,监督手工业奴隶,位列六卿。
《左传·襄王十五年》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宋国有人得到美玉,要献给子罕。子罕并没有接受。献玉的人说:“我拿给玉工看过了,玉工认为是个宝物,所以才敢来进献。”子罕说:“我把不贪婪作为宝物,你把美玉作为宝物,如果把玉给了我,我们两个人都丧失了宝物,不如各人保有自己的宝物。”献玉的人叩头告诉子罕说:“小人带着玉璧,不能够安全越过乡里,把它送给您是用来免于一死的。”子罕把美玉让自己乡里的玉工进行雕琢,然后拿到集市卖出去,把卖玉的钱交给了宋人,让他放心的回到了自己的乡里。
原文: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堵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子罕以不贪为宝的廉洁故事体现的正是当时的廉政思想,即“六廉”思想,据《周礼·天官冢宰》中记载:“(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周礼》中的“六廉”不是对官吏的一般性要求,而是指对官吏的考核标准。在善、能、敬、正、法、辨“六事”前面,均加上了一个“廉”字,体现的是“以廉为本”的思想,意指为官者,既要具备能力,又要廉洁,但廉是根本,是首要的。
知古鉴今: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与党纪相衔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立足于预防、抓早抓小,防止送礼、受礼,提供、接受吃喝玩乐等发展演变为权钱交易的行为,导致小错误演变为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