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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条规适用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级党组织将“八项规定”内涵延伸和拓展,坚持惩治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高压态势。但有基层同志反映:党政纪规定不具体,处理违反八项规定案件常常无能为力。必须看到的是,制定党政纪条规从来不能做到超前防范、面面俱到,而一些兜底条款的设定就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发生。所以执纪人员要主动寻找最相类似条款,不能消极等待、束手无策。

一、公款旅游问题

公款旅游行为会因为违纪主体和客体的不同,以及国内游或出国(境)游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条规。如类型上有领导干部个人公款旅游和单位集体公款旅游,主观上有单位领导积极践行或不反对不参与的,还有国内外旅游之分。

1.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对这种行为可以适用特别规定,即监察部、人社部联合制定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令第23号)。

2.一般性公款旅游。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的”。如果单位领导默许同意,或对单位发生的公款旅游行为置若罔闻,则可定性为失职渎职,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问题

首先,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来界定是否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其次,根据不同情况来使用具体条规。比如乘坐超标车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如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车,或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三、操办婚丧嫁娶问题

此类问题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因参与人数众多,“人情往来”多是一对一,查处比较有难度。但要注意到廉洁自律规定设置的几个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可以具体表现为占用公共资源,比如公安局长嫁女用警车开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即引起群众反映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四、滥发津补贴问题

对此类问题要区分发放津补贴的资金来源。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1〕2号)。

对使用正常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的,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发放实物的,也应按照本规定处理。

五、公款吃喝问题

主要表现为超标准接待、同城互相吃请,违反了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实施接待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对被接待方,如与接待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等其他关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0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

通过对以上五种典型的违反八项规定案件分析,既有特别规定也有一般规定,可以作为处分依据,法规还是比较全面和健全的。以后,遇到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要分清楚违纪的手段和目的,认清违纪行为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准确使用党政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