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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证据违纪事实的认定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只有单一证据的违纪事实,对这种证据存在瑕疵的事实是否予以认定、应如何认定会困扰办案和审理人员。应该说,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处理该类型问题的根本原则。

案例一: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曾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的春节收受煤炭供应商李某所送现金合计3万元。因李某是外地个体经营户,行踪不能确定,难以找到本人,无法进行取证,案件检查室未能调查核实。

认定违纪事实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2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同时,《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案例中仅有王某的供述,而无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证明。所以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能认定王某成立受贿的违纪事实,更不能将王某交代的违纪事实作为处分依据。否则,王某的供述供词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发生申诉案件。

没收非法所得利益的依据

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当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

虽不能将王某收受3万元的问题作为违纪事实认定,但按照该文件规定,王某有责任有义务按规定将所收款物交公,所以不能把钱款退还给王某。

案例二: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于2013年过年前收受工程开发商所送1万元。王某在组织调查期间,供述其将这1万元送给了上级领导。办案机关未向上级核实了解有关情况,认为该1万元去向仅有王某一人交代,以事实不清为由,该项事实不予认定。

单一证据不能以偏概全

收送1万元的违纪事实,有王某和工程开发商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所收资金去向虽只有王某一人的供述,但不能据此推断整个事实不成立。即使纪检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上级领导确实收受王某所送1万元,也不能推论断定王某的收钱行为合规合法。因此,王某关于资金去向的供述虽是单一证据,并不影响其违纪行为的成立、违纪事实的认定。

主要事实必须有充足证据支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假证”,“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等规定。如该案违规收钱事实成立,一般要有送钱人和被调查人双方的供述才能予以认定。如双方在时间、地点、金额和请托事项等情节供述上互相不一致,即存在矛盾性、缺乏合理性。即使不是单方证据,但这样的“先天不足”双方证据是无法让违纪事实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