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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阶段的违纪事实材料不与被调查人见面可以吗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答:根据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规定,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是对被调查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是案件检查材料移送案件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必须要与本人见面(司法机关已作出结论的案件另当别论)。制作违纪事实材料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时间。违纪事实材料反映了案件调查最终认定的违纪事实,不予认定的事实不形成见面材料,应在调查报告之前撰写出来,顺序不能颠倒。二是意见。如本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有不同意见的,意见正确的要进一步调查,意见不正确的应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书面说明,并作为违纪事实材料的附件。三是语言。要写明所认定违纪事实的性质、责任等,一般不引用违纪的具体条规。写作要体现客观、公正和写实的文风,尽量不出现主观色彩浓厚、过分渲染等形容词语,如在责任追究案中说:“置若罔闻”、“麻木不仁”等词。四是拒签。如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拒绝签署意见,由案件调查组在材料上说明拒签的时间、地点和理由等情况,并由两名案件检查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