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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到期办理解除手续有什么规定性要求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答:行政处分到期解除不等于取消原作出处分决定,也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59条:“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明确了行政处分解除要满足两个条件:处分期限到期,有现实悔改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原处分机关作出行政处分解除决定。

必须注意三种特殊情形:第一,如果受处分人因工作关系被调离原工作地区或单位的,由原处分机关出具调离前的表现证明材料,由现工作地区或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行政处分解除手续。第二,如果行政处分到期前,受处分人达到法定年龄,已经正常办理退休(不是退二线)的,到期后不再办理行政处分解除手续,视作自动解除。第三,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行政处分到期后,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办理行政处分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