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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的误区(下)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这是党章第四十条对处分党员一般程序的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严格遵循。下面以乡镇纪委查办的农村党员违纪案件为例,对实践中常见的误区予以澄清。

误区之五:支部大会召开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会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可与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现场表决的意见一样进行统计并确定表决结果。实践中,因支部大会到会率低,有些地方认为除了在会上现场参加表决外,也可在会前通过当面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只要这些党员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也应与在现场表决一样进行统计,一并确定表决结果。对此,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支部大会召开时,只有经过充分讨论,交流情况,统一思想,作出正确的决议才有保证。对会前通过当面或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的,应将他们的意见提供给与会党员参考,但在表决时,不能把他们的意见算成赞成或反对票,也不能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
  误区之六:支部大会召开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可形成决议。实践中,有些地方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的规定,认为在支部大会召开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可形成决议。对此,根据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必须是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赞成票数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议。如某支部有党员28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开会时有16名正式党员和2名预备党员出席,如经表决有9名正式党员赞成,虽超过实际到会16名正式党员的半数,但仍形不成决议,只有在超过全部应到会26名正式党员的半数即13名正式党员以上赞成时方能形成决议。
  误区之七:外出务工的党员必须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实践中,有些地方外出务工党员较多,在通知他们参加支部大会时,可能还要支付差旅费、误工费,有的还要求乘坐飞机或高铁,特别是有时支部大会一次还形不成决议需再次召开,致使支部大会召开的成本很高,有的支部因经济上负担过重往往不能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这严重影响了支部作用的发挥。对此,根据党章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到会的外出务工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如某支部有党员38人,其中外出务工15人,召开支部大会时,外出务工的15人因故无法参加,另有2人因事请假,实际有21人到会,正常情况下应有到会的19人以上赞成方能形成决议。经表决有16人赞成,同时20人赞成对未到会的15名外出务工党员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则应到会党员为23人,16人赞成即已超过半数,可形成决议。
  误区之八:支部大会难以召开时,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替代支部大会决议。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不管支部大会是什么意见,最终都要执行乡镇党委的决定,加之支部大会因各种原因很难召开,即不再召开支部大会,径行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对此,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未授权支部委员会决议可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确无条件召开支部大会的,乡镇纪委可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提请上级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