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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阶段要将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为什么这个材料不叫做《错误事实材料》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1994年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上签署意见。应注意的是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施行,废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通过新旧条例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在内容表述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即以“违纪行为”取代了“错误”,如章节分述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不再是“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错误”一词在新的《条例》全部取掉。因此,继续将违反党政纪规定的行为称为“错误”,没有法纪基础支撑。且2008年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重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所以,现应叫做《违纪事实材料》而不是《错误事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