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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主体身份选择党政纪处分的类型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9-25 | 浏览:次 ]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人员立案追究纪律责任时,如在案件调查阶段或审理阶段对违纪人员的主体身份没有清楚认知,即不了解其所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详情,势必会导致后期案件处分程序复杂化,甚至贻误案件处理工作周期。

案例:某县纪委案件检查室调查发现某局局长贪污一万元,便建议予以立案。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其立案,立案后才发现该违纪人员是县委候补委员,经集体审议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党纪处分的程序

对县委候补委员这类特殊身份人员给予处分时,要兼顾一般讨论研究程序和逐级报批程序的统一。

《党章》第40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中纪委《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规定:“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

因此,县纪委给予该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至少要经过八道程序:1.县纪委将对该局长的处理意见通知其所在党支部,由该党支部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办理;2.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该局将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报县直机关工委,如该局内设还有党总支要先报党总支,然后由党总支报县直机关工委;4.县直机关工委讨论后,将处理意见报县纪委;5.县纪委将处理意见报县委;6.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县委(或县纪委)将给予其处分的意见报市纪委批准;8.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下达批复意见。

二、政纪处分的程序

给予该局长行政处分主要是看其局长职务任免是否经过人大任命这一程序。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同时,又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因此,该局长不同的任命程序决定了处分程序也不同。主要区别是:由人大任命的最多履行三道程序,1.监察局研究提出处分意见;2.市政府研究批准监察局的处分意见;3.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如由政府直接任命的局长职务,处理程序就更为简单,即监察局研究决定处分,并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比结果

通过对该名县委候补委员、局长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序的比较,我们可以轻易地发现党纪程序环节多、时间长、政纪程序相对简单易行。

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上级限定办结期限,或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快速处理平息舆论的案件,一般可优先考虑政纪处分。(以上案例来源于虚构,仅供分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