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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攀比”损害制度执行力

[ 来源: 中国廉政网 | 作者: 李纯飞|  时间:2010-10-18 | 浏览:次 ]

    “攀比”一词大多用来指在消费、娱乐等方面不顾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盲目与高标准作比较。而时下,个别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执行法规制度中,出现了一种另类的向低标准“攀比”:有的人平时中规中矩,但目睹周围少数人逾越法规制度打“擦边球”搞不正之风,就觉得自己吃了亏,慢慢便产生了“羡慕”心理,甚至效而仿之;有的人一开始只是打打“擦边球”,但与那些肆意妄为之人一比,觉得自己是“小巫见大巫”,后悔自己胆子太小、步子太慢,结果是变本加厉、得寸进尺。
    这种畸形的“攀比”心理危害极大,一方面,它“污染”了一些原本洁身自好的党员干部,使其在不知不觉中迷失了自我,法规意识越比越弱,执行标准越比越低,问题程度越比越重,其结果必然是在违纪违规的歧途上越走越远;另一方面,它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可怕,但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得到容忍、默认甚至羡慕、效仿,成为一种普遍状态,以致遵纪守规者反而被嘲笑、被边缘化,长此以往,制度的权威将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管社会上“刮什么风、下什么雨”,都能够泰然自处、洁身自好。要自觉找准比的标尺、端正比的方向,在执行法规制度上向先进典型学习,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其次,要加强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通过典型引导、活动渗透、环境熏陶、行为养成、案例警示等多种途径,在全社会大力营造以遵纪守规为荣、以违纪违规为耻的氛围,避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再次,要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露头就掐,切不可听之任之、纵容包庇,必须以刚性的责任追究确保刚性的制度执行力。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